宁波ISO9001纠正措施的应用
4.1.1采取纠正措施的时机
a)过程、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,或超过公司规定值时;
b)管理评审发现不合格时;
c)客户对产品质量提出投诉时;
d)内审发现不合格时;
e)供方产品或服务出现严重不合格时;
f)其它不符合ISO9001质量认证质量方针、目标要求,或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的情况发生时。
4.1.2 原因分析、制定纠正措施
当发现以上问题时,主管部门人员填写《纠正预防措施报告》、《质量异常处理单》、《不符合项报告》,详细描述不合格情况和类型,规定完成期限,交责任部门。
a)责任部门收到《纠正预防措施报告》、《质量异常处理单》、《不符合项报告》后,应针对不合格事项,运用统计技术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,必要时可利用试验的方法来确定主要原因。
b)责任部门根据不合格产生的原因,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。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由责任部门记录于《纠正预防措施报告》、《质量异常处理单》、《不符合项报告》中。
4.1.3 ISO9001纠正措施实施和追踪验证
a)责任部门应积极实施纠正措施,在规定的完成期限内消除不合格产生的原因,以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。如实施纠正措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,应报告管理者代表组织协调。
b)ISO9001纠正措施实施完成后,责任部门将实施情况记录于《纠正预防措施报告》、《质量异常处理单》、《不符合项报告》上,交主管部门。内审方面的交此次内审的内审组长,管理评审方面的交管理者代表,过程和产品方面的交技术质量组。
c)主管部门收到《纠正预防措施报告》、《质量异常处理单》、《不符合项报告》后,应安排对纠正措施实施的效果进行追踪验证,验证必须收集客观证据,并记录于《纠正预防措施报告》、《质量异常处理单》、《不符合项报告》上。
d)当纠正措施实施效果不理想时,主管部门应如实记录,并要求责任部门重新按4.1.2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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