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采取纠正措施的时机 a) 过程、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,或超过公司规定值时; b) 管理评审发现不合格时; c) 客户对产品质量提出投诉时; d) 内审发现不合格时; e) 供方产品或服务出现严重不合格时; f) 其它不符合质量方针、质量目标要求,或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的情况发生时。 2、原因分析、制定纠正措施 当发现以上问题时,主管部门人员填写《纠正预防措施报告》、《质量异常处理单》、《不符合项报告》,详细描述不合格情况和类型,规定完成期限,交责任部门。 a) 责任部门收到《纠正预防措施报告》、《质量异常处理单》、《不符合项报告》后,应针对不合格事项,运用统计技术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,必要时可利用试验的方法来确定主要原因。 b) 责任部门根据不合格产生的原因,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。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由责任部门记录于《纠正预防措施报告》、《质量异常处理单》、《不符合项报告》中。 3、纠正措施实施和追踪验证 a) 责任部门应积极实施纠正措施,在规定的完成期限内消除不合格产生的原因,以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。如实施纠正措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,应报告管理者代表组织协调。 b) 纠正措施实施完成后,责任部门将实施情况记录于《纠正预防措施报告》、《质量异常处理单》、《不符合项报告》上,交主管部门。内审方面的交此次内审的内审组长,管理评审方面的交管理者代表,过程和产品方面的交技术质量组。 c) 主管部门收到《纠正预防措施报告》、《质量异常处理单》、《不符合项报告》后,应安排对纠正措施实施的效果进行追踪验证,验证必须收集客观证据,并记录于《纠正预防措施报告》、《质量异常处理单》、《不符合项报告》上。 d) 当纠正措施实施效果不理想时,主管部门应如实记录,并要求责任部门重新按上述第2点执行。 |